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旁菜市场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及挂件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和挂件价格合计206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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