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小区。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被该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乘坐同案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贵CZ****号机动三轮车,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往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方向行驶,途经遵义市播州区芶江镇义源村东南大道蒋家寨路段时,张某某发现该路段公路边的人行道上停有一辆粉色五星钻豹牌电动三轮车,随即将车停下,使用自制的铁质T型扳手将该电瓶三轮车龙头锁损坏后,王某某和张某某将该车抬上张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后车箱内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平均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已获得被害人郭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涉案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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