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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5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超市内,趁超市管理人员不备之机,将超市内货架上的一个思宝牌保温杯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涉案保温杯价值1080元。

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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