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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55********,汉族,小学毕业,打工人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庄**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于2020年9月11日死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姚庄安置区废品收购站院内的飞舟牌蓝色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盗走并以1400元卖掉。经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值为6320元。

2020年7月29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报案材料;

(2)到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谅解书;

(4)证人李某学收据;

(5)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6)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7)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工作说明;

(8)郑州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

(9)河南龙腾殡仪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殡仪服务费发票;

(10)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1)年龄证明;

2. 证人禹某某、李某学、王某四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 

5. 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于2020年9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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