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河南中医学院**院护士,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30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紫荆山百货一楼欣奕除疤店内员工间,盗窃同事刘某某苹果手机XS手机一部。经金水区价格鉴定中心评估:王某某盗窃的手机现价值6067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发现其罪行前,主动退还被害人手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刘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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