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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户籍地址同住址)。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城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日退回城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

城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日至同月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案犯黄城(起诉)经共谋先后在重庆市巫溪县、重庆市城口县、湖北省恩施市境内实施盗窃,共入户盗窃7户,盗窃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王某某分得1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城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关于王某某与黄城共谋实施盗窃的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认定王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扣押的现金11600元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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