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保安,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楼盘销售中心锁门时,趁无人之机,将该销售中心主管蒋某某放置在办公室工位桌抽屉里面的一部价值4488元的全新手机盗走,后藏匿在隔壁保洁休息室的柜子顶部,并删除该时段的监控视频。
2020年8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得知蒋某某到派出所报警后,自行将盗窃手机还回原处。当日21时许,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蒋某某工位桌抽屉里搜查出涉案手机,后于2020年9月3日发还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采购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委托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如实供述、系初犯、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