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64********,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九校对面的自建房**号院院内做清洁时,发现被害人殷某某停放的电动摩托车前置物箱内有一部红色苹果11手机。王某某便趁周围无人注意将该手机拿回家中藏匿。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殷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2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被盗手机归还被害人殷某某,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照片;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已将赃物归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被不起诉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