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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乡**村,现住xx新楼xx栋xx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春市二道区同康路香水湾北门顺丰快递门店前,用事先准备好的管钳子盗窃电瓶共计20块。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2,8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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