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住陇西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路永奎,系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联系电话1399326****。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询问了被害人卢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2020年4月至2020年7期间,先后3次翻墙进入卢某某家中(无人居住)实施盗窃,盗得钢管共计33根,约86米,销赃得款400余元。经甘肃汇通信诚价格认证3次盗窃钢管价格共计1355元。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企图再次进入卢某某家院内盗窃时被卢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和解协议、谅解协议、户籍证明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