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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4********,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暂住福建省顺昌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盗窃顺昌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械废钢共计1055公斤,价值人民币25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窜至顺昌县**公司废铁堆放处,用推车将堆放在此处的机械废钢815公斤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机械废钢价值人民币1997元。

2、2019年6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每次下班时间,窜至顺昌县**公司厂区,盗窃机械废钢20余次,共计240公斤,销赃得款人民币432元。经鉴定,被盗的机械废钢价值人民币58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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