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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街**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4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是青冈县**镇**小区物业公司人员,2016年开始有盗窃小区水表的想法,2016年夏季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一块水表,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新住户甄某某;2018年6月份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送给**新住户高某某,高某某给王某某一条硬包玉溪烟,价值210元;2018年秋天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以200元价格卖给**新住户李某某;2018年11月份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以200元价格卖给**新住户朱某某;2018年12月份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以200元价格卖给**新住户张某某;2019年春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送给**新住户门某某;2019年春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送给**新住户单某某;2019年5月份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以200元价格卖给**新住户刘某某;2019年夏天在**新**号楼**单元**楼盗窃水表一块,送给**新住户姚某某。王某某在**小区共盗窃水表9块,共非法获利1000元,硬包玉溪香烟1条,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3.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的可以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返还赃款,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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