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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龙池商业街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面馆店内,盗走肖某某放于桌上的一部苹果XsMa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追还给肖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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