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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7********,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 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位于黄平县**镇**街**巷潘某某租住钟某某的房屋内与她准备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将嫖娼费400元递给潘某某,在离开房间时将潘某某掉落在地上的银行卡拿走,当日到黄平县**镇**银行**支行ATM机上用潘某某的银行卡取得现金共10000元人民币。归案后,王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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