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5201232001********,中专文化,星**KTV服务员,户籍地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乡**村**组,捕住修文县**镇**宿舍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8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其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适用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组装新摩托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郑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已送工读学校就读)商量偷盗摩托车,二人于2020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骑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摩托车窜至修文县**镇**小区内,由郑某某负责放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刀片划开车龙头的电线并切断,用搭线子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白色摩托车盗走,停放在扎佐星**KTV的地下停车场。经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800元。
2020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郑某某窜至扎佐一小区地下停车场,由郑某某将蓬进(车辆所有人实为马某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黑色小忍者摩托车的龙头锁掰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搭线子的方式将该车盗走后停放在扎佐星**KTV的地下停车场。经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133.33元。
另查明,涉案的两个摩托车依法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两位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书面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全部发还被害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且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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