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西,多次秘密窃取北京**电力有限公司所建的高压铁塔塔基外围彩钢板围挡28块、4×4方管50根,4×2方管88根。2020年11月12日王某某欲窃取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场外围彩钢板围挡1块及4×4、4×2方管各1根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方管1根(高4cm,宽4cm,长6米)于2020年11月12日的回收价格为11元;方管(高2cm,宽4cm,长6米)1根于2020年11月12日的回收价格为9元;单层彩钢板1块于2020年11月12日的回收价格为6元。上述涉案财物共计人民币845元。现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所窃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且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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