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8194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村**号,现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路过印江自治县**街道**市场**水果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水果店门口的摩托车置物箱里有一部华为mate30手机,趁没人注意,便将该手机拿起放入裤子荷包后迅速离开现场。经印江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62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协议书、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谅解、初犯等量刑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年满72岁,年龄较大,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