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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组**号,现住**村。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路两次盗窃八块铁皮,价值1000余元。

2、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闵某某驾驶汽油三轮车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分两次盗窃6根导管,涉案价值1500余元。

3、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工地附近分五次盗窃站柱和钢板等工地施工工具,涉案价值500余元。

4、201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闵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处,分多次盗窃放在工地上的钢板二十余块,涉案价值12000余元。

5、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路北盗窃两捆钢筋、一袋钢钉、两袋钢管元宝铁扣,被看铺人发现后弃车逃跑,涉案价值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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