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7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6********,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临潭县****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值班律师金爱玲,甘南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8月24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合作社事务到王某甲家取户口本,趁王某甲家无人便将王某甲家衣柜内与户口本放在一起的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开户名为:王某丙,卡号62306510076********)盗走,同日从临潭联社扁都信用社ATM机给自己账号为62306500076********的信用社银行卡转入7100元,将非法所得的7100元钱中的2500元用于给王某乙还账,剩余4600元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潭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