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1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住叶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至义乌市**街道**幼儿园工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汪某某放在该工地一楼楼梯间的价值人民币5457元的103米长的黑色电缆线,后以人民币1535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同年10月20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义乌市**街道**村**路**号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赃款人民币1535元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且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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