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无职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4日被集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刘某甲2014年结婚后二人一直住在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家中共同生活。王某某沉迷于打麻将,因没有固定收入便在多个贷款软件上进行贷款用于消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在刘某甲熟睡中,盗用刘某甲身份证在“拍拍贷”“来分期”“360借条”软件上贷款共40000余元,用于自己还贷款和消费。
2019年8月期间(具体时间不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取公公刘某乙放在家中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用套现及取现的方式将刘某乙信用卡内现金37000余元盗刷走用于四川旅游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系婚姻存续阶段,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同系家庭成员,虽盗窃数额巨大,但案发后被害人对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同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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