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5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园**栋**座**,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2018年6月2日重新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登陆申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通过转账方式转走将该账户中的5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账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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