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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5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王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2018年6月2日重新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王某某登陆申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后,通过转账方式转走将该账户中的5000元人民币转至自己的账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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