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6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X镇X村X组X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剑阁县XX营业厅购买遥控器。期间,其趁营业员不备,将营业厅柜台上一部全新黑色华为畅享9S手机盗走。经剑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95.00元。该案于当日告破,公安机关通知王某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后,退还了该部手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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