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7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吴某某、姜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北洼路店,多次利用自助结账终端,在扫物品条形码结账时,通过少扫所购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窃取超市物品。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吴**路店人民币40000元,王某某已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