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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城道**号,住北京市顺义区**地区**花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其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民大街36号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使用“多点APP”自助扫码机的过程中,采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味好美”椒盐一袋、冬储大葱一捆。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民大街36号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使用“多点APP”自助扫码机的过程中,采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滴露消毒液一套两瓶、一品爽精选海带一袋、娇妍男士护理液一瓶。

2019年10月14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民大街36号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使用“多点APP”自助扫码机的过程中,采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羽利兴大料一袋、味好美椒盐一袋、荷美尔经典培根一袋、肉一块。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民大街36号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使用“多点APP”自助扫码机的过程中,采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优质后尖0.65kg、腔排0.69kg、高露洁牙膏一盒、三元酸牛奶四袋,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

以上物品总价值221.59元。现双方已和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裕民大街36号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内,使用“多点APP”自助扫码机的过程中,采取故意漏扫的方式盗窃超市味好美椒盐一袋、冬储大葱一捆。

2019年9月30日12时许,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该超市滴露消毒液一套两瓶、一品爽精选海带一袋、娇妍男士护理液一瓶。

2019年10月14日13时许,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该超市羽利兴大料一袋、味好美椒盐一袋、荷美尔经典培根一袋、肉一块。

2019年11月11日10时许,王某某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该超市优质后尖0.65kg、腔排0.69kg、高露洁牙膏一盒、三元酸牛奶四袋,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21.59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已赔偿北京物美超市后沙峪店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证明王某某四次在物美超市自助结账处通过不扫码、删掉已扫码商品等方式窃取店内商品的事实。且第一次盗窃存在多次扫码大葱未扫上的行为;

2.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商品丢失明细、重打购物小票证明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1.59元;

3.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明本案发案、破案以及王某某被民警查获的情况;

4.谅解书证明本案双方已和解,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王某某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四次盗窃物品价值较低且部分犯罪未遂,主观恶性与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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