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59********,汉族,初中程度,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镇**火车站一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窜至博爱县**街道办事处**村被害人吕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吕某某鸟笼中的画眉鸟偷走。经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画眉鸟价值835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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