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87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10022002********,汉族,中专毕业,杭州**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暂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路**学校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穿校服进入曾就读的台州市椒江区**学校(今年毕业),先后至1号教学楼和2号教学楼多个教室,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陈某甲、王某丙、苏某某、陈某乙等多名学生放在教室的手机和现金盗走,共计各品牌手机15部和人民币520余元,并于16时许离开该校。后王某某将其中3部手机通过“找靓机”手机APP平台销赃,获利人民币237元。2020年9月28日,该校老师电话联系王某某到校,王某某承认了盗窃事实,并将盗窃所得的另11部手机交还给学校老师,其父亲为其向学校交付人民币46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估价,所盗手机中可鉴定11部,价值人民币4838元。
2020年10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其盗窃的另1部锤子坚果手机上交公安机关。王某某到案前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认罪认罚和案发前已经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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