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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51********,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九襄镇新农贸市场内,趁无人之机将邱某某停放在农贸市场外路边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汉源县**镇**村**组村民黄某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失主邱某某。经汉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533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获得了被害人邱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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