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54********,汉族,文盲,无业,群众,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王某某案件材料。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白某某将车号为宁C****7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大武口区二厂居民点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巷道内。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大武口区二厂机关农场老家属院拆迁房捡砖头时发现该车。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再次到此处捡砖头时发现该车仍在该处停放,遂雇佣叉车将该车搬运至大武口区二厂工业园内王某某家葡萄园,将该车切割拆卸卖废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833元。案发后,车辆零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