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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花园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私配钥匙秘密进入西长东区6号楼4单元401室,在屋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200元,盗窃被害人于某某125元。2019年11月18日,王某某主动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投案,公安机关已扣押被盗财物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母亲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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