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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机厂工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路**花园路东南角处,将盛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小牛牌NIS都市版电动车盗走后自己使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3834元。

2019年12月15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了被盗的电动车,并已发还失主盛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另外赔偿失主盛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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