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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街高架桥东侧济南市**公司门口,盗窃赵某某(男,27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418元。

同年7月19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

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赵某某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物价鉴定)、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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