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无前科。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自己家中,用自己手机登录本村邻居吴某静微信,将吴某静微信钱包、农商银行卡内共22734.56元人民币转账至王某某自己的微信账号,后提现至王某某农商银行卡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证明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4、扣押笔录;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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