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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胜利3号,现务农。2019年12月200因为盗窃罪被青岛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下旬至2018年8月底,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采用自制的橡皮艇以下挂网的方式偷鱼,先后多次窜至大村镇吉利河水库西岸附近,盗窃30余条花鲢鱼,价值1000余元。所盗窃花鲢鱼卖了20多条,获利1000余元;剩余的花鲢鱼被吃掉或送人。后王某某赔偿吉利河水库管理处1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3、王某某盗窃案涉及的花鲢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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