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2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6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村**网吧上网时向同事万某某借其苹果牌手机使用。期间,王某某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机带走离开网吧,并把手机微信中的人民币230.66元转账给自己,之后将手机卖掉获赃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3448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承诺书、收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