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04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广科,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位于钟山县**镇**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粉红色二轮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钟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25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情节,系初犯、偶犯,并且被盗电动车已经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