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5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在广饶县**镇**村,因宅基地纠纷,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其侄女杨某某打架后,王某某用大锤将杨某甲姐姐杨某乙的江淮轿车砸坏并将车上黑色包拿走取出3000元现金支付医药费。经认定,被砸江淮轿车损失价值为6260元。案发后,王某某与杨某乙已经调解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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