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7********,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三次至厉某甲、厉某乙居住房屋门前的空地上盗窃,共窃得不锈钢衣架一个、折叠铝合金梯子一个、三盆花及护发素等洗化用品若干,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0元。
同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亦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经电话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对其表示了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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