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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印刷厂上班期间,多次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镇**印刷厂印刷的有奖二维码刮刮卡半成品上的二维码及兑换码通过手机偷拍保存,并通过本人及其妻子和同厂工友的微信号扫描保存的二维码并输入兑换码的方式盗取***食品有限公司用于有奖扫码活动的微信现金474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还账款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坦白、退赔并获得书面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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