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街**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间,先后5次到已经停产的**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围墙的豁口处进入院内,盗窃废铁、废铁皮、钢筋头、螺丝头等,销赃给杜某某的废品收购站,获款130余元,被其用于家庭生活花销。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退赔经济损失13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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