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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住本市**村**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路**公寓**号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7000元现金,一条铂金色项链(价值不祥)、一条价值1000元的金色手链后逃逸,现被盗赃物中一条铂金色项链被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初犯、且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依法不起诉。故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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