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新疆乌市沙区汇嘉园小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沙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沙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来到乌市沙区哈密南路邮政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提前配好的钥匙进入被害人鲁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中的路由器、眼镜和移动电源偷走后逃匿,后将路由器与眼镜破坏并扔至垃圾桶内,将移动电源随身携带使用。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乌沙价认字【2019】第171号)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285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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