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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权利义务。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8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3日22时30分许、1月4日11时许、1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楼**村**号**花园**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信某某的三张锡特电动车,经鉴定,三张车价值人民币1074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本案被盗三张电动自行车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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