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龙岩市上杭县**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2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释放,次日,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1日期间,王某某伙同林某某先后三次前往位于楚雄市**镇**村委会***金矿,并在***金矿***车间和***车间吸附塔内盗窃600公斤炭渣残留物,并将盗窃所得赃物运往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销赃,计获得赃款2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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