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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同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镇**宿舍内的欧某某睡着的时候,将欧某某放在床上的苹果11手机藏到自己床下,之后将该苹果手机转移至自己车内,于6月17日左右修改了欧某某支付宝的账户和密码。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得知欧某某手机绑定的银行卡内发了5000元工资时,于是将欧某某银行卡内的5000元钱提现到已经修改了账号和密码的支付宝内。经鉴定:欧某某被盗苹果11手机价格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支付宝转账截屏、鉴定意见等书证;2、有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积极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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