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江油市太平镇公园一号地下停车场12栋1单元处,用捡到的电瓶车钥匙,将被害人汤某某的安尔达牌两轮电动车打开后盗走,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2088元。案发后该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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