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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 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区**号,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建设银行ATM机取款时,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蒋某某放在ATM机台上的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66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被盗手机、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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