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5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因生活拮据,预谋实施盗窃树木贩卖获利,至宁海县桑洲镇里山季村山上,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联系吊车、货车、小工,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带路,盗得季某某的一棵沙朴树。经鉴定,盗得的沙朴树价值为3500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沙朴树贩卖至宁波市江北区的望江府小区,得赃款4000元,事后赃款已被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的主观故意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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