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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l0月19日10时许,王某某从三亚市**路住处,驾驶一辆摩托车出来到三亚市商品街拉客,王某某就在商品街里面转来转去看是否有客人坐车,王某某转到商品街三巷55号路边等客人的时候,王某某就看到一辆白色电动车车兜里面有一部手机,王某某看到没有人过来拿,就从电动车里面将一部红色的手机拿出来放在自己口袋里面,后就在商品街等客人来拉。2018年10月19日16时许,王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三巷准备拉客人的时候,公安民警拦下王某某盘查,接着把王某某传唤三亚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经审讯王某某对其涉嫌盗窃他人手机一事供认不讳。王某某盗窃的手机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为人民币2518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退赃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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