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四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木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路**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1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同居女友金某某租住的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趁被害人金某某不在房间之际,将金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首饰盒内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当天晚上以人民币(以上币种同)11119.6元的价格卖掉,当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金某某5200元,金某某于次日报案。12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金某某3000元,12月6日又给付金某某现金2500元。经鉴定,金某某被盗的黄金项链价值12725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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